2016.12.30 105所得年度填發單位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二大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邁入第4年,在財政部積極輔導與憑單填發單位的配合下成效卓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5所得年度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之範圍,應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2、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106年1月遇連續3天以上之春節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延長至2月5日,因當天適逢國定假日,爰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延長至2月6日),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有下列情形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在106年2月15日(原規定2月10日,遇假日延長至2月15日)前主動填發憑單予所得人:

    1、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2、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4、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5、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申報之期限以避免受罰及減少填發憑單之作業,並多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對於須由憑單填發單位主動填發之所得憑單,仍應依限填發予所得人。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