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5信用卡載具索取電子發票開始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電子發票應用範圍,並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之交易便利性,財政部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賦予信用卡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之法源依據。

       該局說明 ,目前已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將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為發票無紙化推動上的一大躍進,讓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轉帳卡(簽帳卡)等的同時,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來儲存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共同來對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心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推動統一發票全面無紙化,在今年無實體電子發票貳仟元專屬獎組數由5,000組增加至8,000組,壹佰萬元專屬獎則維持10組,希望藉由無實體獎項的增開,以提高民眾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誘因。消費者可依個人習慣用不同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將所持各種載具利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歸戶,就可享有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亦可透過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讓中獎獎金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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