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以股票贈與子女,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股票贈與子女,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與分配股利基準日期有關。若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所增發之股份),即屬該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反之,若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若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贈與股票,並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子女者,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如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子女,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申報贈與稅。【#20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沈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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