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之投資型保單,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有以員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之投資型保單,並列報保險費的情形。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所購買之投資型保險為個人保險性質,要保人雖為營利事業,所繳納保險費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規定不符,所以該項費用係對員工之補助,屬被投保員工的薪資所得,營利事業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辦理扣繳申報。【#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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