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31營業人購入食材作成月子餐銷售與產後護理之家,應依法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財政部賦稅署及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營業人甲不服,主張其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係代工不代料,系爭漏報銷售額為其代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部分,屬於代收轉付等語,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甲並非於採購食材後直接將該等食材交付產後護理之家,並向產後護理之家收取該等食材費用直接轉付予食材廠商,而係將購入之食材加工作成月子餐提供與產後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給付金額係營業人甲提供月子餐之代價,且營業人甲所稱代收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金額,與其支付該等食材費用與食材商時取得之收據金額並未相等,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所稱之「代收轉付」,即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有所不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始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留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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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