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9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爾來接獲眾多民眾詢問,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次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同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之委託代銷乙公司之貨物,雙方簽訂委託銷售A商品1,000個、每個定價210元及按月結算並另按定價之5%計收手續費之委託銷售合約書,乙公司將A商品1,000個出貨予甲公司代銷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一併交付甲公司;當月消費者向甲公司購買A商品5個時,甲公司應依約定價格開立含稅金額1,05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當月結算時,假設甲公司總計代售A商品200個,依約定乙公司應給付含稅總價5%之手續費予甲公司,甲公司依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2,1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從事前揭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之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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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