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雖於稽徵機關催報前補報,仍應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依法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補辦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雖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此舉係催促納稅義務人已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儘速依限補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加徵更重之怠報金,並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責任,是營利事業應注意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俾免影響本身之權益。【#004】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劉宜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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