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列報外銷損失每筆90萬元以下者免附國外公證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再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除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變革,對應調整相關稅務會計處理原則外,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化便民,此次修正查核準則也同步放寬多項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以資簡化便民並愈臻合理。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薛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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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