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漏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除依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計算遺產總額外,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尚有贈與特定人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除被補稅外尚須受罰。

該局說明,前揭特定人係指: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於104年7月24日死亡,繼承人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A君曾於102年8月5日匯款予孫子200萬元,當時因贈與總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嗣後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金額200萬元併同申報,致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查明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贈與前揭特定人之情事,須併同申報,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