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甲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傳繳通知後,發現課稅內容可申請更正,更正後稅額是否還會有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因工作忙碌,或未注意繳納期限及課稅內容,日久難免疏忽遺忘。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此時,如發現課稅內容可申請更正,該局固然會根據正確資料更正稅額並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更正後稅額執行,惟此時納稅義務人對更正後稅額,因已逾滯納期,除了要加徵15%滯納金與利息外,尚需加計因執行該筆欠稅而衍生之相關費用。

該局提醒,收到繳款書,請勿置之不理,以免多增加費用及後續執行造成之困擾。【#31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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