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2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繳稅款必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遭處分抵稅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可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救濟確定後如還有應補繳稅款者,務必依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稅,即使是納稅義務人之前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被稅捐機關行使權利,甚至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或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限繳納者,每逾2日須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會被按日加計利息併徵外,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二)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循序提出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案件在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要記得依限繳納,即使是提起訴願時已提供擔保品者,也務必依限繳納,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的目的,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並依限繳納,稅捐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但逾期未繳時,稽徵機關就會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權利,如有不足清償時,還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相當擔保者,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補徵稅款者,應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以免原擔保品遭致變價及續行移送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