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要課徵贈與稅

鼓山區莊先生來電詢問:將其投保之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保人將其投保之保險單變更要保人,係將其保險單之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要保人變更,等於要保人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變更要保人係將自己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重新檢視自身投保之保單有無曾經變更要保人,儘早補申報,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48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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