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問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施行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有哪些特別規定?

    該局說明如下: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二)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規定的期間: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3.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三)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月15日購入A屋,於105年2月15日贈與配偶乙君並完成移轉過戶,乙君在106年8月15日出售該房屋並完成移轉過戶,其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如下:

      1.A屋取得日=105年2月15日

      2.A屋持有期間=4年7個月

        =乙君持有期間1年6個月(105.2.15~106.8.15)+配偶甲君持有期間3年1個月(102.1.15~105.2.15)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