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5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課稅規定

高雄市蔡小姐來信詢問:若本人自願從每月工資中提繳退休金,以充裕老年生活所需,請問該部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舉例說明,某甲每月薪資5萬元,若每月自願提撥6%退休金,則每月計入課稅之薪資所得為4萬7千元。惟該提撥之退休金及其將來產生之孳息,因於提撥年度免予計入課稅,故於退休年度須計入退職所得課稅。【#490】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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