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3旅宿業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平台提供訂房服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自5月1日起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如運用跨境電商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但如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支付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服務費並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報稅捐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