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4獨資資本主取自其獨資經營事業之營利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之營利事業應先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高君獨資經營○○企業社,該企業社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800萬元,然高君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營利所得350萬元,經本局核定高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利所得3,45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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