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創設目的之虧損),該局於查核○○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法人申報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經該局核定剔除其屬前10年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累積虧損數,致當年度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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