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法令新知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財政部對110年10月11日、12日媒體報導「連動CPI明後年可望減稅」、「綜所稅明年大減稅」及「CPI累計漲逾10%遺贈稅免稅額調高」之說明

載有關「連動CPI明後年可望減稅」、「綜所稅明(111)年度大減稅」及「CPI累計漲逾10%遺贈稅免稅額調高」,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項目,說明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二)    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三)    依前開規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等按物價指數連動之項目(112年5月申報時適用),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上述各項金額,應以上次調整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之上漲幅度,判斷是否應予調整相關數額及調整金額。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2項規定,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

財政部表示,有關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上開各項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金額,係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數為基準,上開統計期間目前尚未屆期,屆時該部將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相關數據,依規定於110年12月底前公告111年度各項金額;至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5月申報時適用),該部亦將於前開期限前,洽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法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9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09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110)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精準查核個人持有10戶以上房屋租賃所得,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界屢有反映個人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自即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將全面查核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有無短漏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初期將針對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逐一寄發「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調整紀錄表」,請房屋所有權人收到後填妥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於限期內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短漏報租賃所得之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未於期限內詳實回覆房屋之租賃情形,該局將啟動調查程序,如查得個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應在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誠實辦理申報。若有以前年度的租賃所得漏未申報者,則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父母贈送的結婚禮物不計入贈與稅的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因銷售行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 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單的說,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強調,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該局查得該筆預收貨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汽機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貨物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5年1月7日,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 千元。  

該局說明,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中古機車(150c.c.以下)換購新車,應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退還新車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購買新車後出口中古車者:以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之次日起算。

三、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以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之次日。 

該局特別說明,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如完成汰舊換新之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申請期限為前揭辦法修正生效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9日至111年1月9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民眾備齊相關退稅文件後,請儘速交付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權益。

該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

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10)年9月中旬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自今年10月11日起至20日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申請延期6個月至111年4月20日前繳納稅款,但對核定補徵稅額不服,想要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縱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但申請復查法定期間,仍應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陳先生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向國稅局申請延期6個月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1年4月20日。惟陳先生同時對於國稅局核定應補稅額不服,復查法定期間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今年10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今年10月21日起算30日,陳先生應於今年11月19日前申請復查,而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4月20日)之翌日起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雖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如同時對國稅局核定的應納稅捐不服,因復查申請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邇來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提醒個人房東如有出租行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日前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5年遭補稅及罰鍰共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中住宅法第23條供社會住宅使用超過前開免稅限額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為進一步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予弱勢族群及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之推動,110年6月9日修正前開規定,將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

財政部呼籲,持有多屋之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者,請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個人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萬餘元為住院日額型醫療保險理賠金,係按住院日數定額給付之保險金,雖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該給付之理賠金係因住院而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再申報扣除,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110年下半年各期統一發票將增開雲端發票專屬800元獎10萬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8月期、9-10月期及11-12月期統一發票將增開雲端發票專屬新臺幣(下同)800元獎10萬組。

該局表示,為賡續鼓勵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千組及500元獎100萬組,另將於下半年各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800元獎10萬組,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計開出111萬6,030組,獎額高達6.42億元。

有雲端發票相關問題,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民眾如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