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

為落實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並利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並自發布日施行,俾供遵循。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以抑制其不法,並提高企業社會責任。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同法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應否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規定,該部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認定違章情節是否重大及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通知後,再配合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同時為利納稅義務人發生違反重大公益案件時,本部能即時辦理後續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旨揭作業原則訂有稅捐稽徵機關主動通報機制,對於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在未接獲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前,先行由納稅義務人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主動聯繫通報上開重大公益法律主管機關及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並列冊專案管制,以落實本條項立法目的,俾符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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