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債權未逾2年雖經催收仍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南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所稱逾2年之認定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因此,倘已取具催收證明,惟債權未逾2年,則應以債權逾2年之實際發生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係甲公司103年10月15日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甲公司說明已於104年10月22日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並取具郵政事業104年10月31日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筆債權並未逾2年,僅係證明營利事業有催收之事實,且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呆帳損失之認定,除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之條件,本案債權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計算,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5年10月15日止滿2年,自105年10月16日起始逾2年,105年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經該局剔除甲公司104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5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須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認列年度或金額錯誤,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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