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1獨資經營幼兒園之負責人不得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臺南市某私立幼兒園園長陳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經營的幼兒園,可否列報自己(負責人)的薪資費用及日常膳食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報支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日常膳食費部分,除依上述規定認列薪資之聯合執行業務者,亦可在每月1,800元限額內認列伙食費外,其餘是不得列支伙食費。所以,來電詢問的陳先生是獨資經營幼兒園,其本人之薪資費用不得列報,且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提醒獨資經營執行業務者及幼兒園業者等,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