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1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A國取得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  ,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500萬;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340萬元(=2,000萬元*17%),雖然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可扣抵境外稅額僅能列報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以致發生補、退稅情事,補稅時 ,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匯率計算,併計原繳納之國外稅款;退稅時,則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原繳納國外稅款日匯率,重新計算。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扣抵境外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 06-229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