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外甥女乙君名下,委託乙君之母親丙君於104年4月17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辦人員就其檢附之銀行存摺影本發現甲君於104年3月17日有現金存入220萬元,事後向銀行查閱相關傳票,得悉該現款係由丙君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銀行帳戶,經國稅局查證認丙君利用甲君名義,將款項贈與其女乙君,因丙君當年度另有贈與其女220萬元,合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乃依法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

丙君不服,申請復查,由於丙君就資金移轉究屬何關係,無合理說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1個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為規避贈與稅而取巧利用他人名義移轉財產,倘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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