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3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轉正補稅並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藉以規避累進綜合所得稅,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剛退伍之成年人乙君,發現乙君投資證券之交割銀行帳戶係由其父甲君轉帳開戶,買賣股票資金往來亦與甲君有關,經該局查得,甲君係因其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較乙君為高,遂於103年及104年利用乙君名義投資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乙君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對甲君補徵103及104年度所得稅30萬元及50萬元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勿利用他人名義從事各項投資,藉以分散所得規避稅捐,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楊稽核  06-2223111轉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