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8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營業人之免罰標準

我國在電子支付方面的起步甚早,但多數侷限在公共服務支付系統,如悠遊卡、一卡通及ETC等支付卡片,而所謂電子支付係指使用者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以進行交易。近年來,政府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等法規,在相關法規開放限制後,電子支付的使用範圍及限制將大幅放寬,或許在將來會成為除了現金或信用卡外的主流交易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及配合電子支付之新興經濟行為發展,財政部陸續訂定相關行政獎勵措施(如統一發票給獎結構性調整、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減免處罰優惠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帳戶等),以鼓勵電子支付行為。該局進一步說明,在租稅中立性原則下,為鼓勵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創新,加強提升電子支付比率,財政部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定明對於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銷售額占該期全部銷售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7以下;或以電子支付帳戶付款之進項金額占該期全部進項金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5以下,免予處罰,用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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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