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第一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以原繼承人得享有之扣除額為限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110年往生,遺有2名成年子女皆拋棄繼承,可否由其5名孫子女繼承其應繼分,並列報次順位繼承人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是可以由次順位之5名孫子女繼承其遺產,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之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本案被繼承人遺有2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因子女2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00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拋棄繼承係拋棄其繼承人的一切地位或資格,繼承人一旦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後,並沒有可以撤回的規定,民眾於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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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蘇鼎慧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