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利事業為利用閒置資金獲取利潤,常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應併計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國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