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 財政部對媒體報導稅改方案圖利富人之說明(澄清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次稅改方案,股利分離課稅,圖利富人,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提出稅改方案,期達成「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促進公平合理」、「適度調降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利於留才攬才」與「檢討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之投資所得稅制」四大目標。

財政部說明,企業主要投資人是否投資,係考量影響投資淨報酬之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之國家雖認為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獨立課徵,無重複課稅問題,但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主要投資人,仍視「投資淨報酬」高低決定是否投資,而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將影響投資淨報酬高低。考量資本市場日趨國際化,資金流動性高,各國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仍改採部分免稅或分離課稅,適度減輕主要投資人總稅負,以吸引投資。

本次稅改參考國際做法,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搭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高所得投資人股利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包括營所稅與綜所稅)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0.16%(甲案)或40.8%(乙案),以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符合經濟效率原則;且股利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最高稅率40%趨於衡平,維持水平公平,內外資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差距最高由現制16.08%縮小為3.36%(甲案)、4%(乙案),可降低高所得投資人藉免(低)稅負地區成立公司,以假外資身分來臺投資規避稅負之誘因,保障誠實投資人權益,維護租稅公平。另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乙案下,中低所得投資人可選擇股利所得合併其他類別所得,減除免稅額、扣除額,以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股利之8.5%可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抵減有餘尚可退稅,維持中低所得者現有抵(退)稅權益,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稅改藉由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及提高外資扣繳率至21%,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調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金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實施股利課稅新制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為5%產生之稅收損失。以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乙案為例,一般民眾在本次稅改整體可享有之減稅利益達616億元,占總減稅利益994億元(不包括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大小企業都可享有之減稅利益328億元)約62%,遠大於高股利所得者及高薪資所得者享有之減稅利益378億元 (占總減稅利益38%)。本次稅制改革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為主要獲益者,調高3項扣除額之減稅利益高達255億元,由超過542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另從整體稅制改革後,中低所得族群及高所得族群之稅負減少幅度比較,中低所得族群稅改後稅負減輕幅度20.46%高於高所得族群之10.12%,本次稅改兼顧經濟效率與租稅公平,且與美國川普總統甫公布之稅制改革方案,強調美國優先、吸引資金回流投資、提升企業全球競爭力之租稅環境理念一致。

本次稅改以「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及「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為主軸,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於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間取得衡平,提出稅改方案。目前該方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6年9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並自106年9月6日至10月5日預告30天徵詢各界意見,盼各界續就不同面向提供意見,讓稅改方案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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