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

轄內營業人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會計憑證保存期間,如何起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依營業稅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均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而起算5年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8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7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5年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為98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3年5月25日。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憑證取得日至辦理決算程序期間,本負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紀錄帳務之責任,亦即營利事業取得憑證時,應負有保管備查之義務,其5年保存期間之起算日,則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南區國稅局提醒,南部近日連續滂沱大雨,營利事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應保存之帳簿憑證等相關文據,倘若遭水浸蝕,以致毁損或滅失,應依稅法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