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公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房屋無償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為避免被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依法辦理公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補充,所指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屬於無償借用,且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

該局提醒,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的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者為認定的依據,在辦竣公證前之借用期間,稽徵機關仍將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課租賃所得,故如目前已有借出房屋而尚未辦理公證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請依上揭規定儘速辦理公證。

(聯絡人:中正分局王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