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如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其核定通知書將採公告方式送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如下: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或就近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申辦。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對於經公告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屬國稅局申請復查。公告核定之案件,國稅局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將依法補徵,如涉有違章者並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