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得以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所屬公司106年度發生公安意外,造成二位員工於工廠工作時受傷,公司支付給醫院該二位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30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6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3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列報職工福利,應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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