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欠繳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將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因甲君不服國稅局核定其某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額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亦無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