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企業已提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時勿重複列報費用

企業於員工退休所必須支付退休金,對企業而言是一筆負擔。因此,企業在平時會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等到員工實際退休時,由專戶中支付退休金。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於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即已列報費用,日後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可重複列支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企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支付員工退休金200萬元,經查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各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截至103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有500多萬元,大於當年度應支付退休金200萬元,所以本案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因會計人員疏失,重複列報該筆退休金費用,已遭國稅局全數剔除,核定補繳稅額34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