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執行業務者收費較頒訂收入標準為高者,應按實際收費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規定,凡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述標準計算其執業收入。

該局指出,部分執行業務者受託辦理案件之實際收費超過財政部頒定之收入標準,卻誤認為得以財政部頒定之收入標準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雖未設置帳冊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標準計算其收入額,惟經查其實際收費較上述標準為高者,仍以實際收費核定收入。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時,應按實際收費申報,否則如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短漏執行業務所得之情事者,除應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將依法送罰,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避免補稅又遭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