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買賣股票並賺取佣金,應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多名納稅人從事未上市股票居間買賣行為並從中賺取佣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為A未上市公司負責人,其銀行帳戶有鉅額款項陸續匯入時任A公司副總經理之乙君、丙君2人同銀行帳戶之情形,渠等皆稱係私人資金借貸往來,惟無法具體交代借貸證明。

該局進一步追查發現,乙君及丙君2人於收到甲君匯入之款項後,又旋即拆分多筆小額款項存入丁君等其他人同銀行帳戶,經抽查部分受款人坦承係居間銷售A公司股票之佣金收入,且分析該等受款人多為A公司之員工或關係人,是研判該等資金即為甲君用以支付銷售未上市股票分配之佣金。經再次約談甲君並提示相關事證後,其始坦承系爭資金確係用於發放銷售股票佣金,遂依法分別歸課乙君等人執行業務所得,除補稅1,700餘萬元外,並處漏稅額0.5倍罰鍰。

該局表示,凡有居間行為並從中賺取佣金收入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否則一旦遭查獲,將依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田家榮,電話:04-23051111轉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