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營利事業如因員工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應列報其他收入或薪資費用減項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發

放薪資時,如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

務處理部分因未實際支出該筆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

或作為薪資費用之減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申報,

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科目,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

達目標者會按比例予以扣薪,該年度對員工扣薪金額計200萬元,

惟未將該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遂依所

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並處20萬餘元罰鍰。

該所貼心提醒營利事業應儘速檢查自己帳務,若有前述情形

應辦理更正,如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

繳所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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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政傑,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