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各項稅捐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以費用列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外,該代繳稅捐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為外籍員工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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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徐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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