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法令新知

2021.09.30   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所適用協定之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營造友善外資來臺投資之所得稅環境,財政部積極與經貿及投資關係密切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適用租稅協定時,應注意其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取得日及所適用租稅協定之生效日及開始適用日,以確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我國與日本經貿關係緊密,以「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之股利所得為例,該協定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日本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10%,即日本居住者股東取得台灣公司分配之股利所得可享10%優惠扣繳率,低於其他非租稅協定國之居住者股東所適用一般股利扣繳率21%(99至106年度為20%,107年度以後為21%),但日本居住者股東適用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臺日租稅協定生效日為105年6月13日,依該協定第2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105年度之次一曆年1月1日(即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股利,方有其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我國甲公司電話詢問表示,該公司每年發放股利予日本股東乙公司時均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境外股東各年度之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依法繳納。現乙公司委託甲公司為納稅代理人,主張其股利所得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優惠稅率10%,申請退還105年度及以後年度取得並繳納之扣繳稅款超過10%部分。嗣經該局說明,甲公司於105年8月發放股利時,臺日租稅協定雖已簽訂及生效,但自106年1月1日起應付之股利所得,始能適用該協定,是日本乙公司105年度取得我國甲公司之股利並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優惠稅率時,應注意是否為給付公司於租稅協定開始適用日之後應付之所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2021.09.30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B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106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08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00萬元〔(100元-8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2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享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應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1.09.24   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遞延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計算損益。 

該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以貸款購置一筆土地,帳列待售投資性商品,截至108年底仍未出售,惟購置該筆土地之借款利息28萬餘元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28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該筆土地出售時作為費用,以計算處分土地損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置土地用於投資之情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注意當年度土地借款利息是否應列為遞延費用項目,以免錯計損益影響自身權益。

2021.09.17   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五、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7

2021.09.15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應提供合約、匯款證明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方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理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所約定由本事業支付之報酬,得列報為佣金支出,惟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提示之合約、INVOICE、支付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其中800萬餘元係支付乙公司之佣金,而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國外經銷商,向甲公司進貨並自行銷售,該佣金支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該佣金支出80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時,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1.09.13   私人借貸利息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約定利息者,貸與人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故個人貸出款項後收取之利息,應申報受領年度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借予乙君8,000萬元,雙方約定按年息3%收取利息,乙君於108年間清償本金並給付利息24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因非屬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所得,民眾如發現有收取利息而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1.09.10   營業人銷貨未給與買受人憑證卻另開立發票予其他營業人扣抵稅款,同時涉及行政罰及刑事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卻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以行政罰外,負責人亦將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幫助他人逃漏稅刑責。

該局表示邇來查獲經營桶裝瓦斯零售業之甲營業人,平時銷售桶裝瓦斯時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政罰,又該營業人另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計1千8百萬元與其他9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顯然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將甲營業人之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其他9家營業人涉嫌逃漏營業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予以補徵稅款及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屬行政罰,係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同法第43條規定乃刑事罰,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構成要件,二者構成要件與處罰目的不同,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尚非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之行為,亦非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方法。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卻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兩者非屬同一行為,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稽徵機關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營業人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憑證部分,依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行政罰罰鍰外,該營業人之負責人則依同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開立或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除可免除漏稅之處罰外,並得免除刑責。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林怡岑

電話:(04)23051111轉7540

2021.09.10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之營利事業,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其所投資之股權淨值減少而需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該局於查核國內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其列報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約5,000萬元,公司主張係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之金額。該局查核發現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餘尚有近1億元,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7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核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整補稅25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雖經財政部於99年核釋,惟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仍發現營利事業有未諳法令規定情事,因此呼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倘發生特別會計事項時,應查明相關法令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素敏

電話:(04)23051111轉7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0

2021.09.10   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相關課稅疑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直接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得何種憑證及相關課稅規定存有諸多疑義,該局將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相關疑義彙整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對上述相關課稅規定常混淆不清,乃將相關課稅規定疑義彙整釐清,以利營利事業遵循,並鼓勵營利事業多向農民直接採購農產物,以達照顧農民生計的美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0

2021.09.10房地合一稅2.0已於今年7月1日上路,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注意修法前後差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強化抑制短期炒房並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推動修正所得稅法,修正後之房地合一稅2.0已於今(110)年7月1日上路,相較於房地合一稅1.0有幾項修正重點,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予注意。

中區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2.0關於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之修正重點包含: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自今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熱門焦點/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吳昱瑩    

電話:(04)23051111轉821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0 

2021.09.10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房地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於105年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減除之費用包含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2月10日因受贈取得房地,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50萬元及100萬元,繳納契稅3萬元及土地增值稅9萬元,嗣甲君於110年8月10日以總價600萬元出售該筆房地,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09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6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56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4%】-因取得而支付之費用(含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計17萬元-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8萬元〕。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者,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熱門焦點/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慕嵐

電話:(04)23051111轉825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