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6公司盈餘分派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股利(盈餘)分配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某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減除項目「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8百餘萬元,惟該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亦未實際發放股利予股東,公司代表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以徒刑,公司虛列減除項目,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所訂分配基準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