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漏報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縱採網路申報,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且據以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憑單者,不會遭受處罰;惟納稅義務人短漏報之所得非屬國稅局依規定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如非屬憑單所得資料或其他逃漏稅情事),除符合免罰規定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尚被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4年5月15日到該局臨櫃申請103年度所有所得,但該局提供的所得資料,並沒有列出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不能歸責於他並加以處罰。申經復查、訴願結果均以系爭所得非屬國稅局依法應提供之所得資料,甲君有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漏報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且查調之所得,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若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甲君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縱該局所提供之查調所得中無該筆薪資所得,仍須依法併入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向該局查調所得資料且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非國稅局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仍須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