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法令新知

2021.11.26110年11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臺貝(貝里斯)、 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並配合產業政策需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調降原產自貝里斯水產品、可可製品、果汁等199項貨品與宏都拉斯乳製品、蔬果等25項貨品及巴拉圭糖食、米紙等10項貨品之第2欄關稅稅率。

二、增訂總則第2點之1: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經一方或雙方聲明終止或退出,自該等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特定貨物,得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全部或部分貨物停止適用第2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三、配合產業發展需要部分:

    (一)為降低食品加工成本,提升堅果製品消費,促進國人健康福祉,「乾腰果,去殼者」貨品關稅稅率原新臺幣26.2元/公斤或16%從高徵稅,調降為10%。

    (二)為利政府優惠政策推動及實務執行,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規定,修正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增列向海關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增註生效日(108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

    (三)為符合花生產業實際現況,維護農民權益,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對帶殼花生之換算比例,由現行1.5及1.8,分別調整為2及2.4。

    該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除配合臺貝(貝里斯) 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書面通知已完成內部法律要求之日起生效,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雙方通知完成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

    該署補充表示,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1-26 更新日期:2021-11-26 點閱次數:583


2021.11.25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底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常見違章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應將全年度取得之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除了經營本業外,不免從事一些業外的投資,倘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依前揭規定,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許多營業人因當年度無免稅銷售額,而漏未將年度中取得獲配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或是雖有申報卻計算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常見的違章態樣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於110年7月15日及9月15日取得國內乙公司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國外丙公司的股利收入350萬元,甲公司應於111年1月1日至17日(1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展延至同年月17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將55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倘若甲公司未將550萬元股利收入申報及未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1萬元,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5千元。若甲公司僅列報國內乙公司的股利收入200萬元,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惟漏列報國外股利收入350萬元,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5千元,仍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2千5百元。若甲公司已申報550萬元股利收入,且已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但因計算錯誤,致短報及漏報短繳營業稅額3千元,則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即750元。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如仍有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25 更新日期:2021-11-25 點閱次數:547

2021.11.15 行政院發布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4年12月31日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行政院今(15)日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上開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相關產業鏈亦尚在起步階段,另為配合國際設定汽車電動化或燃油新車禁售時程,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4年(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行政院於今(15)日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實施年限,應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新聞稿聯絡人:

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 2322-8139

黃稽核湘淇、聯絡電話:(02) 2322-8441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11-15 更新日期:2021-11-15



2021.11.12 出售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自用住宅,如於2年內重購價額較高之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可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自住換屋需求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自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且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中,民眾因坊間一般通稱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可適用重購退稅,誤解為換較大面積自住房屋即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退抵優惠,該案例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自用住宅,應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以重購之房屋價額高於原出售之房屋價額,始有申請該優惠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出售之自用住宅係適用舊制僅就房屋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應注意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係以房屋價額高低,而非以房地買賣總價或面積大小為比較基準,才能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詹淳惠

電話:(04)23051111轉821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12 更新日期:2021-11-12


2021.11.11 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11 更新日期:2021-11-11

2021.11.10 因離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107年間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前配偶取得房地1戶,目前想要出售,是否需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取得原因係因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雖於107年間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但係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是依舊制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換言之,如甲君之前配偶取得該房地之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出售該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如在105年1月1日之前,甲君則應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取得日之認定涉及所得稅新舊稅制之適用,申報期間及課稅所得計算方式均有差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9 更新日期:2021-11-09

2021.11.09 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記得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如下:

一、 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 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 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以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該局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許雅琳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2021.11.05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取得成本提列折舊,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該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5 更新日期:2021-11-08

2021.11.05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處分所得或損失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出售日本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產生利得5,000萬餘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5,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除了處分國外有價證券利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一時疏忽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5 更新日期:2021-11-04

2021.11.04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填具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證券買受人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選擇證交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式填寫出賣人、買賣證券及代徵人(證券買受人)等各項資料後,由系統產出條碼版繳款書,經核對繳款書內容無誤後至金融機構繳納稅款;繳款書如需修改不可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須重新登入正確資料後再列印繳款書,以避免繳納資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無法受理或增加後續作業之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如證券出賣人或買受人為外國法人且無扣繳統一編號者,因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必填欄位,須於身分欄位點選「外國法人無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會由系統自動帶出1組編號使用。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於買賣交割日之次日繳納證券交易稅,並妥善保管繳款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4 更新日期:2021-11-04

2021.11.03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星期五)至20日(星期日)。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1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1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6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該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以21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已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1年2月21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為避免被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處以滯納金,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11-03 更新日期:2021-11-03

2021.11.01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5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之情形,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以免虛報成本或費用。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用申報:

交換就是交易,交換房地不論有無收付價金,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如係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以及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且均無因價差而收取價金之情形,即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依同法第4條之5規定,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常有民眾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稽徵機關無法核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應申報而未申報,將會被處以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1 更新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