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疑義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若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辦竣戶籍登記,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疇。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明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該局有一案例,王君於101年5月23日因買賣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嗣於同年6月21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雖王君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惟王君於101年6月21日簽訂房地買賣契約之次日始遷入戶籍,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查獲王君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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