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列報廣告費用應檢附哪些資料?

近日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以自身製造之產品作為樣品供客戶試用,是否以產品之出庫紀錄表即可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推廣業務,讓客戶認識產品之品質及效果而贈送之試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樣品必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三、在國內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

據。

四、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葛股長 06-229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