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2營利事業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費用應注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為拓展及維持外銷業務,經常會在國外設立營業服務據點並派員駐點服務,為避免公司浮報派外員工薪資費用,國稅局運用資訊系統已可完整掌握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南區國稅局說明,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服務所得之對價,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包括伙食費、加班費等)在於取得服務,是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屬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公司主要經營塑膠原料、橡膠原料等商品之內、外銷買賣,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達1,300餘萬元,公司主張,係因供應鏈管理及產品售後服務需求而必須派員長期駐國外工作,惟所提資料無法認定派駐海外人員是提供何種服務,是否為公司銷售業務直接相關之工作,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剔除薪資費用500餘萬元,核定補徵稅額85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協助行銷管理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保留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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