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6應收款項在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受到全球經濟低迷的影响,營利事業的應收款項容易發生無法收取的情形,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收款項如有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另外,應收款項在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並要注意應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等等,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已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從所得額減除,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轉列為呆帳損失的應收債權,日後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7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該筆呆帳損失是因甲公司在94年間銷售貨品200餘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並未如期付款,經甲公司催收後,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於是提出催收證明列報為97年度的呆帳損失;後來,乙公司在99年間先行償還50餘萬元,甲公司卻未申報這筆收回金額,國稅局除要求甲公司補稅外,並依漏報所得之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收款項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後,要特別註記或列管,以免日後款項收回,卻忘記申報為收回年度之收益,造成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蔡審核 06-2298029

彙總編號:101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