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8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就把購屋的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購買預售屋(含房地及車位)後,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以總價2億4千餘萬元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分別為8千餘萬元及1億6千餘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出售,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所以,交易性質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預售土地登記權利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百餘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同法第48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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