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8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在結算申報後,於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分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如遇到納稅義務人非以最有利方式申報時,國稅局會主動以有利納稅義務人方式計算應納稅額,民眾不必煩惱該如何選擇納稅主體方得以節稅。惟鑒於納稅義務人主體才是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強制執行等處分之對象,事關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權益,如有須變更者,依稅法規定仍須於申報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電話:037-320063分機 221)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