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6檢舉案件及獎金核發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該局檢舉專線詢問所檢舉個案或檢舉獎金核發進度等相關資訊,國稅局基於保密原則,不會以電話回答檢舉個案之調查進度暨查處情形,而檢舉獎金是依照舉發人所提供涉嫌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經該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3日內,發函通知原舉發人領取獎金,另舉發人的獎金是以稽徵機關收到罰鍰之20%計算,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若被檢舉人未將罰鍰繳清,稽徵機關是無獎金可發放。

該局特別提醒,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則不能發給獎金;另舉發人於告發時應填具真實、完整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等),若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亦不予核發獎金,事關舉發人權益,務請留意相關規定。【#5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文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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