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行政執行機關所為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定限制出境年限之拘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質疑,因欠繳綜合所得稅50餘萬元,被限制出境至少已有6年多,早就超過稅捐稽徵法規定的5年限制出境期間,為何遲遲未解除禁令,顯然已侵害其權益。

       該局指出:甲君欠繳金額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並無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惟甲君欠稅多年前已遭該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目前仍繫屬執行中,經深入瞭解後,得知行政執行機關多次通知甲君報告財產狀況,卻屢未到場說明,已然構成規避執行之虞,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限制甲君出境。因上開二法對於限制出境之目的、要件、審查程序及規範機關均有不同,是以,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對納稅義務人實施限制出境,即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所定5年限制出境期間之拘束,而甲君始終未出面澄清前揭規避執行疑慮,限制出境令自然無法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強制執行程序是實現國家債權最後一關,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納稅義務人接獲行政執行機關傳繳通知或到場陳述命令等文書時,應儘速繳納稅款,如有經濟困難,應即向行政執行機關提出適當說明,並申請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置之不理就相安無事,結果迫使行政執行機關祭出限制出境之執行手段,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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